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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化总职业经理公司章程
职业经理人章程
广州市顺德区容桂总促进会职位管理者人促进会规章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总商会职业经理人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。
第二条 协会是在容桂总商会组织架构内成立的,由容桂辖区内工商企业、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的资深职业经理人以及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等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“致力于经理人职业化发展,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”为根本,团结、服务、促进会员的职业化发展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,增进彼此友谊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,打造一个聚集全国精英人才的前沿阵地,充当容桂总商会智囊团,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。
第四条 协会是容桂总商会的分支机构,接受容桂总商会的领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桥东路10号濠钢大厦四楼容桂总商会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培养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,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;
(二)作为容桂总商会的智囊团,服务于容桂总商会及会员企业。在容桂总商会领导下,积极完成容桂总商会交办的工作。
(三)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、专题研讨、技术交流、参观考察等有利于促进会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的活动。
(四)发挥桥梁作用。在政府与企业,政府与职业经理人,职业经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,做好沟通协调工作,促进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和谐发展,更好地为容桂经济建设服务。
(五)开展对外交流服务。加强与国内外同业及有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,接受国内外社团和有关企业的邀请,选派会员代表对外进行学术研讨、业务考察、商贸洽谈等交流活动。
(六)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的先进经营经验,逐步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,树立协会品牌形象。
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:在容桂总商会的领导下,促进会员的职业化发展,开展培训、咨询、考察及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等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;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行为;
(二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,热心本协会的工作;
(三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四)属企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深职业经理人,或者为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;
(五)对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,可推荐为名誉会长,名誉副会长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(申请书需要理事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加推荐意见)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协会的活动,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协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五)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;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获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召集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四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五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任命或者解聘秘书长;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获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由容桂总商会会长进行提名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。本协会的日常运作由容桂总商会秘书处负责。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届不设限,但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。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财务和资产在容桂总商会的统一管理下,设立专账独立核算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容桂总商会拨款;
(三)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缴纳标准:会长:1000元/年,副会长(秘书长):600元/年,理事:400元/年,会员:200元/年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按章程的规定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3第十二条 对本商会规章的获取,须管理事会投票表决后报VIP会议决议草案依据。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容桂总商会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容桂总商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